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如何应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注册

2019-09-05 16:58:50

一、案例指引

掌游天下(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游天下”)因其申请的第15501045号“”商标被国知局以其与嘉丰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永道”)的引证商标第14330119号“”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掌游天下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标识的恶意注册,不应成为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一审法院认为:嘉丰永道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掌游天下已在游戏等服务上使用该标识并获得一定影响,嘉丰永道作为同地域的同行业经营者,应知晓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掌游天下的合法在先权益,更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引证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合法性,不应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合法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一审法院撤销了被诉决定。

国知局及嘉丰永道不服上述判决结果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高认为:引证商标合法性问题可以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进行审查,无需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进行审理。嘉丰永道公司并非被诉行政行为相对人,其不应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将引证商标权利人嘉丰永道作为第三人纳入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作出发回重申的裁定。

上述案件是近年来少有的突破“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仅对引证商标进行形式审查”的案件,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也表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的相对人仅能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审查行政机关,诉争商标的权利难以在商标驳回程序中得到保护,更无法对抗引证商标的恶意注册情形。

二、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利影响

1、形成原因

首先,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目前主要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该项原则便于审查机关对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但是此项原则不曾涉及实质审查,包括商标在先使用情况、申请人的申请意向等,加之商标的使用与地域范围有着紧密的联系,很多域外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都面临着在中国境内被恶意注册的风险。

其次,商标是具有财产权益和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很多知名商标的转让费与许可费用可高达几十万元,巨大的利益也让商标恶意注册人频频利用现有法律规避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引发风险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主张引证商标恶意注册的申请人往往都对诉争标识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一定时间的使用,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消费群体,也达到了相应的市场份额,一旦该标识被恶意注册不仅会混乱市场,也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致使其面临高额的维权成本。

三、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现行审查标准及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救济措施

1、审查标准

基于“在先申请原则”,人民法院仍趋于对诉争商标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即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静态比对,即使引证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其依然可以作为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对诉争标识的在先使用情况尚不在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审理范围内。

2、诉争商标申请人的救济措施

诉争商标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通常会采取实体上的救济和程序上的救济。

从实体方面来看,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前,可通过商标局官网进行查询检索,确定几枚可能会成为在先权利障碍的商标,依据这些商标的权利状态和使用情况,对其提出异议、撤三或无效申请,或在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时,迅速对引证商标提起相应的行政申请。

从程序方面来看,当实体救济所对应案件已被受理且还未产生最后结果,那么申请人可在驳回复审阶段或诉讼阶段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此外,还可以引入原则性条款,即商标法第7条第一款,主张引证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合法在先权利障碍。

四、行政诉讼程序中促进恶意注册问题实质性解决的应对思路

第一,商标注册适用“在先申请原则”的基础上,应补强实质审查方面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仅要符合法定形式,更要保证其“善意”的使用,如果存在恶意申请的情况,应依法予以驳回,从源头上遏制商标的恶意注册。

第二,充分发挥在先案例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曾作出的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认定:主张侵权保护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权益,该商标权利人的侵权主张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明确了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注册商标权益的取得应具有合法基础,在审理案件时,应对有关商标的合法性作出审查,那么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引证商标也应具有合法性,以保证民行统一。

第三,扩大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争商标权利人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可能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那么经法官审查认定后,应将引证商标的合法性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第四,引证商标权利适时参诉。在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时,一旦确定审查引证商标的合法性,那么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对引证商标权利人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应当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引证商标权利人作为第三人参诉,并告知其负有举证义务,以此保证程序合法。

 

最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已开始关注引证商标的恶意情形,如果诉争商标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已提出异议、撤三或无效宣告申请且已被商标局受理,法官也会考虑给予一定的等待。

如果未来能在驳回复审诉讼案件中精准打击恶意的引证商标,那么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商标恶意注册的现状。


作者简介:

崔佳,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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