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法慧|共存协议和撤销三年不使用在商标驳回复审中的作用

2019-07-17 09:36:45

案情简介

北京八面来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八面来风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在25类服饰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1557946号“nc”商标,商标局认为该枚商标与广州市可莱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可莱公司”)名下的第18925620号“NCKIDS”商标(引证商标一)以及柯武良名下的第3405607号“恩森德罗NCENO NC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不予核准注册,八面来风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八面来风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后起诉至法院。

中里通观点

中里通作为八面来风公司的代理人代表原告陈述意见,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予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强调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并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第25类商品上已经存在多个含有或类似“N”“C”字母组成的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与此同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中里通代表原告补充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用以证明可莱公司知晓并同意原告申请、使用诉争商标并承诺不会提起任何有关商标权利的诉讼,第二组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悉心经营“NC”品牌服装,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裁判要旨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虽然均包含字母“nc”,但仍具有一定差异,原告提交证据中包含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足以损害相关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在考虑上述商标共存协议的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同意共存、引证商标二被撤销的情势变更事实等对本案将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八面来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由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中里通法评

1. 商标撤三制度指的是商标权人对于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积极评估引证商标使用状态,有针对性的建议委托人对注册时间较早的商标提起撤销程序,可以为新申请商标扫清注册障碍。           

2. 两个合法主体存在关联关系,需要进行运维同一系列品牌的,或者两个合法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但两个主体均对某一近似商标进行使用且并存市场于多年的情况下,法院承认共存的案件不断涌现。虽然提供商标共存协议书不一定都能保证商标成功注册,却有助于相同/近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获得注册,是提高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概率的一种可行性方案。    

3. 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也是法院考虑是否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一个重点,本案中,中里通代理八面来风公司提交了大量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强调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混淆,对案件最终结果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