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商标行政纠纷和解手段——“千年”争议一朝和解

2016-04-01 09:24:54

案件概述

        1998年2月28日,“千年”商标获准注册,当时其权利人为信阳县兰店葛粉厂。2004年,江西万载千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公司)对该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05年6月22日做出撤销决定。随后,信阳县兰店葛粉厂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并获支持。期间该商标被转让给陈结合。其后,该案进入行政一审,万载公司获得支持。商标受让人陈结合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二审中,陈结合与万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持有该商标相应权利,并依法共同向商标局做转让申请。期间,陈结合根据双方协议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同时撤销原判,该案和解结案。

 

案件分析

        原《行政诉讼法》第50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尽管和解不同于调解,但实践中法院利用行政和解手段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案件确属少见。此案中,法院利用行政和解手段解决该起商标纠纷案件,对商标行政纠纷的化解有重大借鉴意义。

实践中,商标权利更多体现为民事权利的性质,本案当事人对案件所涉的利益均有自由处分权,其对各自的商标权进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支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持有诉争商标的请求,在本质上更接近于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解决。该案基于当事人自愿,合意而达成和解,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亦能做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有利于化解复杂的商标纠纷案件矛盾,减少对抗,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该案不仅开创了商标行政案件和解的先河,直接丰富了行政案件和解类型,更为行政和解机制真正入法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极大地推动了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更好地维护了当事各方的商标权益,切实保障了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的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