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学而思”非彼“学而思”

2019-07-17 10:05:56

 随着素质教育的推广及中小学升学压力的增大,课外辅导班成为了家长和学生必不可少的“助力器”。成立于2005年的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专注在教育领域,已经在众多家长及学生中拥有极高的美誉度。品牌做大做强随之而来的就是会面临商标被傍名牌、被假冒的问题。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商标傍名牌的案例。河北廊坊地区一教育机构假借“学而思”名义恶意误导公众,进行虚假宣传,招生谋利。经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中里通律师事务所积极行动,最终维权成功,被告被判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企业一直专注在中小学、幼儿教育领域,旗下 “学而思”品牌在全国设有众多分校及教学点学校,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均设有教学机构,如今已经在教育领域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并已成为中国领先的教育科技企业,且获得了众多行业荣誉,如:影响教育六十年优秀品牌、连年获得年度教育行业评选最信赖的辅导品牌称号,年度中国十大教育辅导机构等。

 原告于2005年及2011年在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等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5077160号“学而思”商标及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等。

      原告经调查发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西侧万向城购物中心铺位开设有“学而思教育”教育培训机构,其门店门头、内部装饰、培训课程传单标有“学而思教育”,并突出使用“学而思”商标,利用微信号发布 “学而思”商标宣传、招聘等信息,明显侵犯了北京学而思的商标专用权。北京学而思公司随即对廊坊学而思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工商投诉,工商部门已经做出整改通知后,但廊坊学而思并未改正。据了解廊坊学而思成立于2017年,鉴于北京学而思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廊坊学而思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学而思”作为其字号注册,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错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进而完成消费。这种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北京学而思认为廊坊学而思的上述行为系恶意侵害其商标权益,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廊坊学而思停止侵权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辩称:“学而思”系出自孔子名句“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系孔子倡导的一种读书方法,并非北京学而思公司独创,不应被其专用。廊坊学而思使用的系图文组合商标,与北京学而思商标不近似,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其企业名称系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不存在企业名称恶意注册之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廊坊学而思在门店门头、内部装饰培训课程宣传单,微信二维码等突出使用“学而思教育”等属于对“学而思”的商标性使用,其经营范围与原告北京学而思的“学而思”系列商标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被告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北京学而思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成立较早,长期专注于教育,具有较高知名度,亦在河北省多地设立教育点,廊坊学而思设立较晚,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未对同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而思”做合理避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北京学而思的合法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发出整改通知后,被告未予以整改,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良好商业信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廊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廊坊学而思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北京学而思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学而思”企业字号,就其侵犯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

亮点解析

      1、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不容侵犯。擅自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名称、字号,主观上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意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属于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企业名称虽有工商登记等合法形式,但实体上被告的使用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原告合法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也是法院考虑是否会导致混淆误认的一个重点,本案中,中里通代理北京学而思公司提交了大量“学而思”商标的知名度证据,同时收集并提交了原告在河北省内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原告的知名程度可以及于被告,加之对被告进行了工商投诉后拒不改正,强调了被告系恶意侵权,对案件最终结果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