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 一、企业设立 | 二、申请拍卖业务许可 | 三、申请文物拍卖许可 |
主管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商务局/厅 |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局 |
权力来源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 《拍卖法》第11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第4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4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
具体要求 | 从事拍卖业务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从事文物拍卖业务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并且不能是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其他条件同一般公司设立。 |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 1.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2.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3.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需提交材料(以北京市为例) | 参见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11025.html#new_bllc | 1. 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 其他所需材料参见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8285.html | 1. 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4.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5.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6. 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7.其他所需材料参见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9475.html |
其他法律依据 | 《拍卖法》第12、13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第7条;《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5条 | 《拍卖法》第12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第7、8条 |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5、6条 |
拍前审核 | 拍后备案 | 年审 | |
主管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局 |
权力来源 |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12条: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拍卖法》第8条: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第3条:文物拍卖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56条: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12条: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第20条:拍卖企业应于文物拍卖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将文物拍卖记录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17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家文物局。 |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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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第5条 :拍卖企业应在文物拍卖公告发布前20个工作日,提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
| 同权力来源 | 同权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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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以北京市为例) | 参见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9369.html | 参见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9429.html | 参见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18/29485.html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国家文物局)
5.《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
6.《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7.《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
8.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SBT 10538-2017)
注:以上信息收集整理自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其真实性应以最新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发布信息为准。仅供交流学习,不代表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