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宣判!

2019-07-31 15:13:47

来源:法制日报

全媒体记者 姜东良 曹天健




2019年7月29日下午,一场阵雨给盛夏酷暑中的山东青岛带来一丝清凉。


当天下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做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至此,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该案由莱西法院院长张杰担任审判长。


群成员因违反“群规”被移出群聊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孔圣于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于某邀请该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入群,并将群主管理权转让给刘德治。


2018年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该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刘德治、于某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


2019年1月21日10时03分,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德治就此提醒柳孔圣。2019年1月22日20时50分许,柳孔圣在该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德治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孔圣。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群解散。


因“名誉权被侵犯”

群成员将群主诉至法院


据悉,柳孔圣被移出该群后,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度市法院2019年2月22日受理该案。后被告刘德治向平度市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平度市法院依法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5月16日,青岛中院作出裁定,指定案件由莱西市法院管辖。莱西市法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


柳孔圣诉称,2019年1月22日晚,其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他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


柳孔圣认为,刘德治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把服务对象当成管理对象,剥夺了自己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为此柳孔圣请求:


1

要求刘德治重新邀请自己进入平度市法院公共服务微信群“诉讼服务群”;

2

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

3

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过程中,柳孔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答辩称,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


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

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移出群聊” 行为

属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


法院认为:


其一、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都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网上网下都是同心圆。群组使用者通过在线交流信息、启迪思想、温润心灵、陶冶人生,符合广大网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其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其三、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据此做出上述裁定,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群成员应理性表达

共同维护文明的网络空间秩序


记者了解到,庭审期间,莱西市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代表、法学专家及多家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记者注意到,“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一案因其亦在网上被称为“踢群第一案”,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记者庭审结束后随机采访了旁听该案的群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旁听人表示,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有微信群,自己可能是群员,也可能是群主。微信群是全体群员自愿组成的一个交流、沟通空间,每个群都有一定的群规,大家要共同遵守。群主将群员移出群聊,应该是群的自我管理行为。


“作为群主,要对你建的群负责,履行好管理职责,全体成员在群里沟通、交流时,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理性表达,共同维护文明的网络空间秩序。法院的司法公开做的很好,全程微博直播,这么多新闻媒体和公众旁听,是一堂很好的、生动的普法公开课,为莱西法院点赞。”另一位旁听者坦言。



莱西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柳孔圣诉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柳孔圣诉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当庭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为使广大公众全面了解该案有关情况,《法制日报》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莱西市法院副院长于占海。


记者

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于占海 :


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做出了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该规定第9条对群主设定了义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对于群成员而言,“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你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刘德治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孔圣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应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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