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汉卿”抢注事件再次打响打击“商标流氓”之战

2019-08-28 17:51:12


近日知名视频网站BiliBili上拥有百万粉丝的博主“敬汉卿”发布视频称“自己用了22年的姓名遭恶意抢注”。原来,一家名为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企业注册了名为“敬汉卿”的商标,并告知博主敬汉卿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否则将“依法维权”。这一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思考,“商标流氓”再次以狡猾的姿态引起人们讨论。


一、抢注名人商标现象屡见不鲜,自媒体行业缺乏知产权益保护意识

“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是商标维权案件中的常见现象,比如成龙、古天乐、周杰伦等知名娱乐明星都有过姓名遭抢注的经历,随着近年来自媒体行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博主因其日益上涨的人气而成为商标流氓的抢注对象,如手工耿、美食作家王刚、机智的党妹等。

此次遭遇商标抢注的博主所用的姓名“敬汉卿”不仅与其身份证上姓名一致,同时也是他的网络艺名。该博主2014年开始拍摄并上传短视频,两年时间粉丝即已达到百万,今年4月份开始递交商标“卿汉”的申请,截至目前还处于商标局审查阶段,而该商标也是其申请注册的第一枚商标。

其实,敬汉卿所遇到的情况也是众多自媒体行业的人气博主都会面临的问题:幕后团队更注重打造创新实用性的视频,但却弱化了知产权益的维护,名气积累起来后,相关的权益纠纷也随之而来。

针对那些已经被成功抢注为商标的姓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收集该姓名的使用及知名度证据,通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打击“商标流氓”,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商标流氓”

通过天眼查检索 “敬汉卿”商标抢注人,结果显示其为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仅为人民币20元,但却拥有100余枚注册商标,其中包括了很多网络人气博主或是知名游戏、影视作品等的名称,且多枚商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由此不难看出,该个体工商户为典型的“商标流氓”,通过抢注大量名人姓名、名牌产品、影视人物等作为外观合法的权利基础,再以“维权”名义碰瓷名人或企业从而牟取利益。

上述情况的屡禁不止,一方面由于汉字有限使得商标也成为有限资源,另一方面则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抢注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在先知名标识主要使用的类别差别较大,而很难得到保护,这也给“商标碰瓷者”提供了侵权空间,如“许家印”案。

在面对因商标抢注而产生的权益冲突时,维权者们并非束手无策,现行法律对此有着具体规定:

(一)商标抢注人恶意的认定

1、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指南 --17.2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博主敬汉卿除了收集该名称的使用证据外,还应注重所提供使用证据的合法性以及与自身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建立联系,同时收集好商标抢注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信誉、所涉案件、名下商标”等,以证明其注册申请的恶意。

(二)巧妙使用“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来看,商标抢注人将“敬汉卿”注册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上,该服务与博主敬汉卿所从事的自媒体行业高度关联,其主要工作方式就是通过拍摄短视频从而打造自己的频道,以娱乐化的方式吸引粉丝群体。

“敬汉卿”不仅是该博主的真实姓名,更是其打造短视频时所使用的代表个人特色的名片,其被注册在上述服务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将该商标所提供服务与博主本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博主合法权益。

综上,名人姓名遭抢注时,可以商标注册人损害其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在此过程中需要注重收集特定名称的知名度证据。

 

三、自媒体人的知产权益维护

第一,由于商标维权案件量巨大,使得维权周期长、证据收集过程繁琐,因此无论是刚刚迈入自媒体行业的博主还是已经拥有一定人气的博主都要注重建立自身知识产权体系;

第二,如遇商标抢注情形,网络博主们可向各个短视频平台发出公告;

第三,博主如有充分证据可证明商标抢注人的恶意行为,可主动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如果商标抢注人以支付商标转让费、许可费作为其不提起“维权”行动的条件,博主可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举报至当地派出所,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商标流氓。

第五, 商标抢注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商标代理机构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自身社会责任,如遇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情形的,则不应为其提供代理服务。

    

最后,还是要说一句,对于自媒体行业来说,不管是自己的名字还是网络艺名,一旦成为“品牌”就具有了相应的价值,商标注册所需费用不过几百元,而后续维权产生的花费往往高达几十万。因此,广大视频博主们快走在“商标流氓”之前注册商标吧,及早进行权益防卫,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