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萃|典当还是借款?

2019-07-31 16:24:23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于某多次向原告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抵押物等合同条款,其中利率约定为月综合费率、月利率共计4.3%,抵押物约定为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原XX市XX县XX大街北侧XX号底商(现XX市XX区XX小区底商XX号)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被告无力还款,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按月综合费率、月利率共计4.3%计付利息,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焦点】

1、月综合费、月利率共计4.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2、本案原告就不动产抵押物的抵押权是否设立。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成立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及其后发生的该合同项下的其他借款均约定月综合费率、月利率共计为4.3%,但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月综合费率实际上系变相的利息,4.3%的月利率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保护利率为不超过年利率24%),故对超过此限度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其自有的房屋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但房产抵押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对于原告要求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房产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里通法评】

就本案焦点1,本案原、被告所签合同应系借款合同,而非典当合同。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合同应具备当物、当期、出当、续当、赎当、绝当等合同要件,且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满可以续当。此外,依照该《办法》,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本案合同欠缺典当合同要件,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故该合同关于月综合费率的约定不合法。月综合费率、月利率共计4.3%违反彼时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就本案焦点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被告以其自有的房屋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的抵押权虽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社会启示】

典当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现代金融业补充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促进了民间资本的流动,方便了人民生活,合法的典当行为对抑制高利贷等非法贷款形式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典当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发挥现代典当的金融和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