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商标近似判断时对于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认定

2019-07-17 10:47:39

本案亮点

1、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需要考虑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结构等多种因素,判断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

2、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商标近似的判断,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应尽可能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

案情简介

沈阳海兰鑫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海兰鑫商贸”)是第9674833号“海兰鑫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权利人,2015年,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1、海澜之家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及图”(引证商标一)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2、争议商标与海澜之家第3196647号“海澜”商标(引证商标二)、第6565808号“海澜之家”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海澜之家不服商评委裁定,委托中里通代理本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

一审期间,双方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展开论证。

中里通代理海澜之家主张: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首先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海兰”,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海澜”,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仅一字之差,发音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其次,争议商标的呼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海澜”的发音,且商标中的拼音均为“HAI LAN”,消费者无法从呼叫方面有效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再次,争议商标中明显有波澜、水纹,直接指向了引证商标二、三“海澜”的字面含义,消费者无法在含义方面明显区分二者。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另外消费者对“海澜之家”品牌的极强认知度,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很难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易造成混淆误认。

2、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完全落入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的范围内。

3、引证商标一构成驰名商标,为证明此观点,中里通代理海澜之家提交了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中文“海兰鑫”是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中文“海”开端,“兰”与“澜”呼叫一致,“鑫”字并未产生其他新的含义。第三人海兰鑫商贸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实际使用证据,故其真实使用意图存疑。为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并结合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的情形,本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标识。另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故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亮点解析

1、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的存在增加了认定商标近似的难度。中里通律师从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入手,对比显著识别部分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强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无法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2、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是法院判断是否会导致混淆误认的重点之一,本案中中里通代理海澜之家提交的大量知名度证据,强调引证商标在消费者群体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案件最终结果起到了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