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关于证据的提交及认定

2019-07-17 10:40:31

本案亮点

1、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能够视为企业在三年内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了争议商标。

2、若争议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而该部分核定商品与其他核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则争议商标亦在类似商品上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

凌海市展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展望公司”)是第4553575号“可爱多”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权利方,该商标注册的商品为“消毒洁阴湿巾,卫生巾,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垫,消毒棉,消毒纸巾”。展望公司将争议商标大量使用在“湿巾”产品上。2016年9月,福建洁氏日化有限公司(下称“洁氏日化”)以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商标局认为,展望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洁氏日化不服商标局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2013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使用了争议商标,决定撤销争议商标。

展望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委托中里通代理本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中里通在起诉中主张争议商标已经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商评委决定。

展望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可爱多”品牌产品的宣传手册、包装设计图复印件;“可爱多”品牌产品入驻美囤妈妈、天猫、蜜芽、飞牛等电商平台的合同网络打印机及电商网页截图;2013年至2016年期间在线下超市、商场等地销售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参展合同。展望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可爱多”品牌产品在京东、美囤妈妈等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截图、发票等公证证据;参展合同、收据及发票;产品检验报告。

一审期间,双方就“上述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展开论证。

中里通代理展望公司主张:第一,展望公司在指定期间线上线下大规模、高频率的使用了争议商标,并强调指出:“2016年9月1日,原告销售可爱多孕妇产妇优选芦荟保湿卫生私处护理湿巾6包”,“2016年5月17日,原告销售可爱多女士私处洁阴湿纸巾7包”,前述证据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第二,展望公司销售的“湿巾”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消毒洁阴湿巾,卫生巾,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垫,消毒棉,消毒纸巾”等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中里通代理原告指出,展望公司销售的“可爱多”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成分、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完全一致,展望公司在“湿巾”产品上对争议商标的使用应视为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展望公司销售的“可爱多优选芦荟保湿卫生私处护理湿巾”、“可爱多女士私处护理湿巾”、“可爱多中药草本卫生湿巾”完全对应核定商品中的“消毒洁阴湿巾、卫生巾”商品,而且“消毒洁阴湿巾、卫生巾”商品与争议商标其他核定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应在所有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被告和第三人洁氏日化主张,“湿巾”产品与争议商标核定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展望公司的争议商标在“湿巾”产品上的使用不能够视为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展望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消毒洁阴湿巾”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垫、消毒棉、消毒纸巾”与“消毒洁阴湿巾”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消毒洁阴湿巾”及类似商品上予以维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决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亮点解析

1、本案中展望公司在“湿巾”产品上大量使用了争议商标,但“湿巾”产品并非争议商标核定的“消毒洁阴湿巾,卫生巾,浸药液的薄纸,卫生垫,消毒棉,消毒纸巾”中的规范商品名称,这种情况也给本案增加了不确定性。中里通律师提交了大量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在大量销售订单中寻找到了“消毒洁阴湿巾”的订单,最终法院认定展望公司在“消毒洁阴湿巾”上使用了争议商标。

2、核定商品之间的类似性是法院考虑是否在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的重点。本案中,中里通代理展望公司提出“消毒洁阴湿巾”与其他核定商品同属于原《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0506组商品,且其在销售场所、销售对象上存在一致性,属于类似商品,最终实现了争议商标在所有核定商品上的维持。